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悠悠两性网 - 性爱文化 - 道德与性 - 有关立法惩罚性骚扰?
 
有关立法惩罚性骚扰?
   整理:UU2X.com 时间:2007-11-6 11:48:10 
   
   

    性是人的本能之一,也可能是人类最喜欢的话题了。现实生活中的性玩笑无处不在——其中也包括身体的接触。中国人习惯称之为“带色的”。但是,如果一个医生、一个老板,或者一个领导,对其异性病人、雇员、下属说了对方不愿听,做了对方不愿做的事呢?中国人的字典里还没有这样的概念。西方人则称之为“性骚扰”(Sexual   harrassment)。
    完全借助这一个舶来词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癸尊,第一次在立法时严肃地提出了这一问题。

    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时,针对法案第36条“关于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予禁止、处罚的行为”,他建议增加“利用职务之便对异性进行调戏,进行性骚扰,侮辱病人行为的”这一条款。

    陈进一步叙述说,性骚扰的问题并不仅发生在医疗过程中,并且广泛地存在于“机关、事业单位和企业”。利用职权来亵渎女性或对异性举止放肆都属于犯罪,应该受到惩罚。”
    虽然6月26日正式颁布的《执业医师法》最终并未列入该条款,但就此一石激起千层浪,引发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。

    7月5日新华社发稿之后,美联社、路透社和法新社等国际媒体都予以转载,香港多家媒体也都在显著版面上刊登消息,《北京青年报》和上海东方电视台都分别采访了陈癸尊。

    立法者的参与引起了关注妇女权益人士的更大兴趣。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认为针对性骚扰确有立法的必要性。她认为目前存在着几种性骚扰方式:

    一、利用职务之便。在行政单位中,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,任意骚扰异性;在三资企业中,由于职员大多是“黄金年龄”,性骚扰现象也较多;乡镇企业中,则是有些老板素质低,有“不玩白不玩”的心理;
    二、离婚后的性骚扰。中国人一直认为“结婚后就是我的人了”,离婚之后也并不会在性方面进行约束,出现半路拦截、污言秽语,乃至破门而入进行骚扰甚至强奸的行为。

    三、大街上的流氓行为,譬如一些年轻人任意在大街上拦截女性,动手动脚地“交个朋友”、“一起去看电影怎么样”等等。

    而无论你以怎样的方式问一位女性她是否受到过性骚扰,她都会矢口否认,但她会告诉你她的同事或者朋友受到性骚扰的例子。这似乎就牵涉到了中国女性的传统问题,她们即使受到性骚扰,第一个动作往往是掩盖,而不是声张或诉诸法律。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,试图寻找一两个案例,但在采访或询问过的律师界和新闻界朋友中,竟然一桩也没有。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一位专家说,在该协会登记的所有律师事务所的统计资料中,找不到任何一个有关此类的案件。

    尽管每个人都表示性骚扰已经“相当严重”,“非常普通”了,但它却远未浮出海面。

立法的困惑

    对于立法问题,陈癸尊也心存疑虑:“应该对不同类型的人再做一些调查。一来看条件是否成熟;二来看社会需求是否强烈到了必须尽快立法的地步。”

    巫教授则持明确的否定态度。她认为,目前大量的拐卖妇女、强奸、家庭暴力等显层犯罪行为尚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时候,对于性骚扰这样一个仅限于精神损害而没有任何实质性伤害的问题,还不到立法的阶段。而且,立法需要大量的典型案例和数据,目前连一件案例也找不到,如何立法?

    在立法的方式上,陈癸尊认为有两种办法:“不同的领域的不同法律里有相应的反性骚扰条款”;或者,“单独有一部《反性骚扰法》”。

    巫教授认为,由于反对性骚扰立法属于禁止性法律,放在行业管理法中就显得不太谐调。只有在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的“人身权利”条款中可以放入,因为它是一部跨行业的、综合性的法律。但是女子对男子的性骚扰又如何处置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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